IEC60061-3 燈頭/燈座的型號命名方法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光源用燈頭、燈座的命名方法。
2 符號系統(tǒng)
本符號系統(tǒng)的目的之一是應使每一個被指定的符號簡短、易讀并有助于表明其用途。該符號系統(tǒng)由字母、數字和記號這幾個部分組成,每一部分各有自己的含義。對每一特定的燈頭和燈座只應該用一個符號來命名,該符號系統(tǒng)不能用于識別燈頭燈座所用材料。某一符號系統(tǒng)的各部分應直接連在一起,不得有空隙或其它分隔符號。
燈頭燈座的完整符號采用下述形式。
燈頭符號:(a)(b) (c) - (d) /(e) ×(f)
燈座符號:(a) (b) (c) - (d)
注:可以采用縮寫的燈頭符號,但是這種縮寫符號不得引起誤解。
燈頭符號中斜線前面的符號表示對帶有某一燈頭的在響應燈座中的互換性來說十分重要的內容。符號中的該特定部分對于燈頭及其所用的燈座來說是一樣的。燈頭符號中斜線之后的部分(如果存在這部分)表示燈頭的某些重要尺寸,但這些尺寸并不是燈在燈座中的互換要求的必須的一部分。然而,這種尺寸對于裝在同型號的燈上的不同來源的燈頭的共同互換性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注:IEC的術語與北美術語相反,將無燈頭燈的觸點部分和固定部分叫做"燈端"。
3 基本符號
符號的(a)部分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大寫字母組成,表示燈頭的類型。下述各字母雖然表示燈頭,但是,對于燈座,它們也有類似的意義。
B--卡口燈頭;
BA--卡口燈頭,*初用于汽車燈;
BM--礦燈用卡口燈頭;
E--(愛迪生)螺口燈頭;
F--帶一個出觸點的燈頭;
字母F后的小寫字母表示觸點的不同形式,例如 :
a--表示圓柱形插腳;
b--表示帶凹槽的插腳;
c--表示特殊形狀的插腳;
G--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凸出觸點,例如插腳或接線柱 ;
K--帶導線連接件的燈頭;
P--預聚焦式燈頭;
R--帶凹式觸點的燈頭;
S--外殼式燈頭--在燈座中不靠凸出部件來固定燈頭
SV--帶錐形末端的外殼式燈頭(V形);
T--電話機用燈頭;
W---表示燈端,燈與燈座的電接觸直接通過位于燈端表面的引線來完成,燈端的玻璃部分(或其它絕緣材料部分)對燈在燈座中的安裝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對于能代替整個燈端并符號同一互換性要求的絕緣材料的單個燈頭,也可以用符號表示;
注:早先的某些符號形狀類似于?形物,這便導致使用字母符號"W"。
例如:E27--螺口燈頭;
F a4--帶一個圓柱形插腳式觸點的燈頭。
X--如果根據上列各項規(guī)定,不能用符號表示某燈頭,則這類燈頭采用大寫字母X加一系列數字的方法來表示。
例如:X511--帶兩個獨立的金屬翼片的玻璃燈端。
修改方法Ⅰ
如果,某一燈頭的附加特性包括在上述大寫字母中,并能用附加的大寫字母來表示,則在整個字母組合中表示*重要意義的字母應排在受首位。
例如:PK22s----帶導線連接件的預聚焦燈頭。
修改方法Ⅱ
其特性與本標準各項規(guī)定相一致的燈頭可采用目前燈頭已經使用過的符號。如果這種燈頭在電器或機械要求方面是不能(或不完全能)互換的,則將大寫字母X,Y,Z或U,或兩個以上這種字母的組合加在燈頭基本符號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