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院食藥糾紛司法解釋凸顯4大看點
1月9日,*高法發(fā)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向網絡平臺主張權利等問題。該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保健品領域,將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看點1 消費者"知假買假" 不影響維權
司法解釋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對于'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次發(fā)布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索賠,對于統(tǒng)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食品和藥品市場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
"但是對于所謂職業(yè)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高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yè)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制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看點2 商家贈品侵權 擔責"沒商量"
楊立新介紹,司法實踐中,贈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受贈人損害,受贈人往往因為無償取得贈品,沒有支付對價,不作為消費者對待,在賠償問題上通常是減輕生產者、銷售者責任,而不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此,司法解釋規(guī)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贈品發(fā)生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說,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于商家讓利性質,因此司法解釋對于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做了限定,即贈品必須實際出現(xiàn)了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看點3 代言虛假廣告 要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規(guī)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guī)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藥品是特殊商品,與人民健康**息息相關,無論是明星代言人、廣告經營者都有義務去了解其**問題。而且這也是一種推銷行為,是流通環(huán)節(jié)的一部分,因此幾方都有責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說。
那么連帶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孫**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一并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后再由這些被告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看點4 網絡交易平臺明知侵權不作為 責任"連坐"
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lián)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還規(guī)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孫**解釋,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時,其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明知侵權而放任自流,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則構成共同侵權。
"相較于向網絡上的侵權商戶索賠,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是更為現(xiàn)實的選擇。"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說。